各部门、全体教职工:
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、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文件,确保个人所得税新政在我院的顺利实施,现将个税新政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事项的通知如下:
一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内容
六项专项附加扣除: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。其中,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不能同时申报,大病医疗支出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,具体流程另行通知,请教职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填写,没有相应扣除项的可以不用填写。
二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方式
为提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效率,保证教职工的个人隐私安全,同时也为了后期个人汇算清缴工作的方便,我院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“个人所得税”采集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请及时下载注册填写申报。
安卓端:安卓设备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取:
Ios版本:打开APP Store搜索功能,输入“个人所得税”,选择“个人所得税-国家税务总局”APP,点击获取。
三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时间
手机APP“个人所得税”目前各模块在2019年1月1日已正式上线,请教职工尽快下载手机APP“个人所得税”,完善个人基本信息,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专项扣除信息。
学院将于每月9日左右通过“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”提取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在发放工资时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四、重点关注
1.首次报送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相关扣除信息,如: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分摊比例等,除非有需要添加相关扣除信息的情况发生。
2. 未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以致在发放工资时未享受扣除的,也可以在以后月份申请补充扣除,学院将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。
3. 在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,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,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,税款多退少补。
4. 教职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,留存相关资料备查(本人留存即可,不必报送给学院)。如提供虚假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,将会影响纳税人信用记录,被多部门联合惩戒。
五、其他相关信息及建议
1.通过APP进行申报时,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,所采集信息将会和公安、银行、公积金、民政等部门进行联网核对,信息不符的,将会导致申报失败。
2.学院作为教职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,将严格按照新税法要求,实行全员全额申报收入信息,只要取得收入,学院均要进行申报,因此,全体教职工均要认真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重视信息采集工作。
3.请在1月9日前完成信息申报工作,以利于和1月工资发放进行及时对接。
4.注册申报过程中可能需要的单位信息:
学院纳税人识别号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52320000509200750K;学院主管税务机关:国税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
财务处
2019年1月3日